导 师: 刘士平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国家监察权是一种监察委员会用于规范公权力与公职人员行为的具有准司法性的复合型权力。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权力制约与制衡理论共同构成了规范监察权运行的基本理论体系,从源头论述了建立监察委员会的正当性、必要性。将党的全面领导原则、权力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人权保障原则作为规范监察权运行的根本准则,充分反映了监察权所拥有的国情特点与时代特点。鉴于国家监察权的强大,若是不予以控制,将会严重损害人民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很有必要研究监察权运行制度化问题。在监察权运行中出现许多问题:在监督权运行中存在监督工作机构设置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工作机制,监督机构救济机制缺失的问题;在调查权运行中存在调查权性质不明确,调查期限无明文的合理规定,监委会实行调查职能的路径过窄的问题;在处置权运行中主要有留置批准条件不明确,备案审查制度缺乏追责机制的问题。因此,必须将监察权运行制度化:首先,监督权运行方面可以通过设立四大专门业务机构,设立人大下属的专职国家监察委员会督察组,建立分类的监督工作制度来实现;其次,调查权运行方面通过重新定位调查权的性质、有差别的确定调查活动期限,增加监委会调查机制来实现;最后,处置权运行中方面可以通过制定留置批准条件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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