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喻磊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历来存在诸多争论。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体现了立法者对权利主体的关怀,彰显了新时期保护民事权利的立法态度。然而,基于种种现实原因,立法总是相对保守的,从胜诉权消灭到抗辩权发生,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到三年,我国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虽已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但仍有可待完善之处。与各国立法例相比,我国的相关规定被定位为强行法。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效力模式下,该制度仍被视为强行法规范,存在内在的逻辑体系冲突。此外,仍然向义务人一方倾斜的诉讼时效制度,有违民法作为权利本位法的根本理念,不利于培育和谐诚信的民商事交往环境。本文提出诉讼时效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是源于“诉讼时效事关公益”这一有待考量的共识。权利存在于时间结构中,其从发生、变动到消灭皆取决于特定的时间。时间与权利的关系由权利性质本身所规定,立法者对此不应有过多干涉。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的本质是权利人旨在维护自身利益而在个人意志支配的领域内,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支配力。在诉讼时效制度复杂的利益结构中,权利主体的利益应当占据首要地位,义务人的利益平衡居于其后,公共利益作为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环,应当受到关注,但不应将其视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基础。基于以上考虑,本文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实际,从诉讼时效的规范性质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文章除结语外,正文分四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交代文章的论证思路及论证方法。第二章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学理分析,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成果,初步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
关 键 词: 诉讼时效 抗辩权发生主义 权利本位 利益平衡 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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