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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履行研究

导  师: 朱晔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我国的《公司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共历经四次大大小小的修改。其中2013年注册资本制度脱胎换骨式的变革—取消认缴期限的要求,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一时间在学界激起了千层浪。认缴制的实行虽然对于商事实践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但在实践中涉及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难题凸显。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围绕此次改革争议得最激烈的一个问题则是,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之时,公司或者债权人能否要求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加速抑或是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即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履行?法官们对股东出资义务是否应当加速履行各执己见,分为支持方和反对方两大阵营,各自的裁判结果和依据亦是五花八门。基于这样的实际情况,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履行规则的确立显得格外重要。实务界关于债权人请求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的案件自认缴制实行以来就从未消停,然而法院在这一问题上并不青睐于保护公司债权人,而是恪守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捍卫认缴制背景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实务界相反,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履行的学界观点却占据大多数,然而其正当性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上也未达成统一的结论。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和评析各大观点,在肯定股东出资义务能够加速履行观点的基础上论证其正当性。此外,对肯定说观点中还存在争议的具体问题,例如现行法律规范的适用、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以及股东加速义务履行的具体规则等内容提出自己的观点和依据。限于笔者的法律功底和文章边幅,本文只研究在非破产清算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履行的法律问题,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关 键 词: 加速履行 资不抵债 补充责任 认缴制 出资义务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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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小承
作者 刘昱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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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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