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曾祥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自从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府开始同社会资本进行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下文均以PPP简称替代),而且双方合作日趋紧密。全国各地的PPP项目也纷纷开展,从2017年第三季度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PPP项目合计14220个,共投资17.8万亿,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和19个行业领域。在这样的形势下,我国的相关政策文件也接踵而至,意在解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但就目前来说,PPP模式的许多问题仍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解决。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无论是从现存法律上还是从已出台的政策文件上都没有完善的规定,导致社会资本在退出PPP模式时遇到重重阻碍,损害到社会资本合法利益又缺乏救济途径,从而导致社会资本不敢或不愿与政府合作,造成一个死循环,丧失引进PPP模式的初衷。PPP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不仅涉及公共利益还涉及社会资本等私主体的个体利益,构建社会资本退出法律制度时关键在于平衡好各方利益。本文根据我国PPP的实际开展情况,对该模式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简单介绍,同时对社会资本退出时将会面对的法律困境展开分析,继而从《合同法》《公司法》的角度分析PPP模式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及PPP项目合同体系性质,并研究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的原因以及借鉴外国相关立法经验,最后在提出法律上完善我国PPP模式中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的相关建议。公平分配和合理解决PPP项目社会资本退出时各主体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担和利益补偿机制,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对于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项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事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层面对PPP项目社会资本的退出机制进行安排,并厘清中央与政府各部门、地方立法权限,既提升规范效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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