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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反避税问题的研究 ——以某市国税局“X集团反避税案”为例

导  师: 温海滢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近些年,很多境外公司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的方式控制我国企业,并通过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达到避税目的,这不仅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更侵害了居民国的税收利益,侵犯了税收主权。这种间接转让股权避税的方式是各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税务机关开始重视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安排,其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也成为我国对间接股权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高法条依据。2009年12月国税函698号文件的发布,明确指出境外投资企业滥用组织形式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局机关有权按照经济实质对该交易重新定性。698号文的出台对于打击非居民企业反避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仍存在适用范围过宽,适用标准不清晰等问题。随着[2014]32号文、[2015]7号文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对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也有了相应的标准。本文首先通过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相关概念和典型模式的介绍,对其可税性和税收管辖权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对该转让交易纳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接着对我国税务机关对此类交易反避税的现状进行了介绍,指出我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情况;再根据一般反避税条款以及698号文、7号公告等相关规定,通过对XX市国税机关“X集团反避税案”的分析,分析税企双方的矛盾和问题,总结税务机关在对该类股权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时遇到的难题;最后根据上述问题和难题,从完善反避税法律体系提高立法位阶、细化合理商业目的判断标准、协调税收管辖权与税收筹划权的行使、加强国际税收合作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 键 词: 非居民企业 间接转让股权 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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