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贾学胜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已经融入到了世界经济体系当中,GDP总量逐年增长,各类经济指标增速明显,到处都是生机勃勃的景象。但经济高速发展也带来了大量严重污染、破坏自然生态的事件,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处罚款金额都在逐年增加,通过刑事审判的环境案件尽管也在增加,但与庞大的政处罚案件相比,每年因环境犯罪被法院审判的案例聊聊无几,刑事司法总体仍呈现疲软现象。近年来,媒体报道的“血铅超标”、“雾霾”、“癌症村”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司法的权威性,社会矛盾中的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加,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也时有发生,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不断的遭受到冲击。环境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不仅没有对行政执法进行保障,而且也没有通过刑罚发挥其强大的震慑力。现实中,环境行政处罚却作为主要制裁手段被频繁使用,而环境污染刑事司法作用明显发挥不够,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不严、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甚至以罚代刑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了。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高效顺畅衔接,才是保护生存环境,恢复绿色自然生态的重要手段。本文研究讨论环境犯罪的行政执法措施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从当前现实角度出发,研究比较环境行政法应用与环境刑事司法追诉程序之间概念、功能的差异,讨论污染环境“两法衔接”的现状、困境、成因,解决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的症结,保障在环境执法中“行政执法权”与“刑事司法权”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文章从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提前介入制度建立,立案、受案范围,移送文件标准,证据的收集、转化、使用,专业警察队伍设置以及各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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