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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研究

导  师: 张泽涛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都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并且通过长期的发展不断改进。而在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标志着该项程序正式确立,这是顺应世界潮流的大势所趋。严格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不仅是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存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的关键一步。虽然设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初衷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是由于未能做到有限制地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对该程序的实际可行性考虑不足。例如,在适用范围方面,规定的案件类型过少、对犯罪类型的界定不明确,对某些案件类型的适用条件也过于严苛;在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程序规定不具体;在审批与文书送达程序的设置方面过于繁琐;在立法技术的处理上也有所欠缺。所以,刑事缺席审判作为解决未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具有“天然”的缺陷,应当结合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况,通过具体实践来反思程序问题,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适用范围、诉讼程序与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提高其可操作性。这样既可以纠正一些适用过程中的理论偏差,也能引起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重视,从而避免产生理论上的巨大争议与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的弊端。

关 键 词: 刑事缺席审判 适用范围 权利保障 立法技术 可操作性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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