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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我国夫妻离婚涉及人力资本的分割补偿问题研究

导  师: 徐静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人力资本”这一概念,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离婚救济制度的局限性,致使司法实践中很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以及另一方配偶的事业发展、学业提升做出贡献的一方配偶,在离婚时并不能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本论文在借鉴前辈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讨论与分析我国是否应当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支持另一方取得的人力资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论文所探讨的人力资本表现形式仅限于学位证书和职(执)业证书),并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根据对人力资本的贡献大小予以分割。笔者以国内外的两个案例为出发点,通过类似案情但不同的判决结果引出本论文所探讨的问题。第一章,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人力资本进行界定,并通过合理性分析与必要性分析论述人力资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章,分析我国目前三种离婚救济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中的局限性,指出我国离婚制度对婚内人力资本贡献方的救济存在不足;第三章,放眼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力资本价值的处理,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作用;第四章,提出我国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支持另一方取得人力资本后的分割原则、分割范围及支付方式,以求对婚内人力资本贡献方的补偿能够做到切实合理与实质上的公平。

关 键 词: 人力资本 共同财产 分割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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