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我国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基金制度的构建

导  师: 周卫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目前我国对于污染场地土壤生态损害的救济手段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和企业互助基金在内的社会化救济,当场地污染责任人不明或责任人无法完整承担赔偿责任时,土壤生态损害无法得到救济,这就需要建立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基金制度。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基金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储备资金,当出现场地污染的责任人不明或责任人无法完整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基金提供资金用于修复污染场地土壤生态环境的制度。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基金是政府依靠其与国家之间的代理关系,以公益为目设立的非营利基金,本质是公共补偿制度。基金应当采取公法上的财团法人的模式设立。对于基金来说,最重要的是资金来源的充足与稳定,因此应当拓宽多种筹资渠道,以保证基金的持续性存在。基金按照来源的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分为国库和私人提供两种。基金制度应当吸取美国超级基金的教训,不应设置宽泛且严格的责任制度,应当由污染行为人承担可溯及既往的责任。基金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和审计四个组成部分。政府、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向基金提出发放申请。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土壤修复及相关的支出,不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基金作为土壤损害赔偿社会化的手段,其发放可采取先行发放或穷尽救济后发放的模式。

关 键 词: 土壤污染 污染场地 土壤修复基金

领  域: []

相关作者

作者 潘美霞
作者 钟英姿
作者 赵翠华
作者 韩靓
作者 张菊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广东财经大学
机构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机构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机构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