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罗剑雯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中山大学
摘 要: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跨境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各国基于本国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基础针对同一主体启动多个平行破产程序,如何协调这些破产程序成为跨境破产能否实现效率的关键。作为协调跨境破产管辖权的重要规则之一,“主要利益中心”的概念随着外国主要程序与外国非主要程序的划分应运而生。经过多年的发展,主要利益中心规则被证明有其合理性,因此中国有必要对其概念进行移植以填补跨境破产立法的空白。本文第一章介绍了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对“主要利益中心”概念的界定,从与认定主要利益中心有关的因素、关于主要利益中心的推定以及认定主要利益中心的时间标准等方面展开分析。第二章阐明了主要利益中心规则存在挑选法院、竞争起诉等缺陷。第三章解释主要利益中心的完善方法以及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可重塑性。第四章提出了我国引入主要利益中心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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