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丁南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皆确定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然而,这些法条并未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等作出进一部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物权法司法解释》)应运而生,其对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问题有着非常好的指导意义,它不仅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更从条文中,折射出立法者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设立所追求的价值。本文以"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14条为视角"为题目,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有三万多字,全文共有四章,分别如下:第一章,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概述。鉴于我国民法权利体系中存在着多种优先购买权,主要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等,在本章中笔者明确了本文将对特定的客体进行研究学习,即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并对该优先购买权设立价值进行了探讨。为了进一步厘清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含义界定,笔者在本章中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其他优先权、优先购买权进行了对比,并明确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为附条件形成权。第二章,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与行使。本章明确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成立与行使条件,通过对主要的三种学说的分析梳理,结合《物权法》以及《物权法司法解释》得出优先购买权成立需要基础关系即可,转让人之转让行为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此外,笔者在本部分也对行使优先购买权中涉及的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同等条件的掌握、除斥期
关 键 词: 按份共有 优先购买权 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 司法救济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