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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究

导  师: 杨帆;吴自力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传统的报应刑罚理论认为,犯罪人只有受到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罚,才能抚平社会和受害者的怨怒,才能有效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在报应刑罚理论的影响下,监禁刑被广泛地适用。然而,监禁刑的适用却并未起到降低犯罪人数的预期作用。相反,监禁刑的弊端却日益凸显。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产生了与报应刑罚理念相反的行刑社会化理念。行刑社会化的理念,以罪犯的再社会化为目的,强调慎用监禁刑,应当把罪犯置于社会进行改造,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产生了作为新刑罚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然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如果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将会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效率的低下,并且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不符。因而,社会组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不仅与服务型政府理念一致,而且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效率。但是,我国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中,却出现了规范不完善、监督不到位以及保障不完备等情况。因此,本文力求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究做出进一步的理论构建。具体来看,本文的研究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本文相关概念的所作的基本介绍,其中包括了社区矫正、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两个概念的界定。第二章是对调整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梳理,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梳理,从中提炼出现行法律制度所存在的规范不完备、监督不严密、保障不完善以及责任规制不明确这四个主要问题。第三章从域外经验的角度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探究,分别选取英国、美国、日本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相关经验的阐述与总结。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法律制度完善、多层次与多方面的监督机制到完善

关 键 词: 社会组织 社区矫正参与 法律制度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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