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钟明霞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近年来,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隐名出资而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而“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作为所有相关纠纷的基础性问题也在司法实务界和理论学术界引起广泛探讨。《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隐名出资纠纷的相关裁判提供了指引,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解决:相关法条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使得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大量“同案不同判,同判不同理”的现象。这不仅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也使得相关当事人对于自己的法律地位无所适从。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不仅仅是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问题。所谓“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解决的不是“谁应该是股东”而是“谁本来就是股东”的问题。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整体思路可以尝试转变为看他是否以及在什么时候取得股东资格。顺着这一研究思路,笔者从股东资格取得过程中分析出股东资格取得的两大要件:“民事主体向公司作出其欲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和“公司其他股东接受该民事主体为股东”,并将这两大要件作为评判标准,界定隐名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四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就隐名出资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和分析。通过对隐名出资的概念、特征分析,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同时分析隐名出资人形成的原因,为后续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就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公司法解释(三)》的不完备之处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将视角投向国外,观察比较法上对于类似问题的处理路径。虽然比较法上对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类似问题均有相应的解决规则,但由于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不同,域外法制很难直接为我所用,因而需要我国学者就本土问题寻求适合本土的解释方法与处理规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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