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王坤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近年来,关于夫妻之间约定不动产归属案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这一现象广受关注,这不仅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谨性、权威性而且还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这现象最关键的原因是审判人员没有厘清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相关问题。我国《婚姻法》与《物权法》两部法律中都有涉及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由于两部法律对于夫妻财产关系规定有冲突与重叠交叉的地方,导致出现了适用上的困难。再加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效力、性质上存在多种学说,学术界没有形成统一的学说适用。而通过现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仍然不能使审判人员对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问题达成一致认识。有鉴于此,本文着眼于探究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相关问题,分析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其存在认识不一致的原因,并且针对性提出解决建议,以期达到学术界与实务界在夫妻不动产归属认定问题上统一的认识。首先,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为线索,引出笔者要讨论及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夫妻约定财产制下不动产协议的物权变动的问题。案例中,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约定应当遵循物权法公示原则;二审法院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当然的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无须进行公示手段。对于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之间物权变动是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公示原则还是夫妻不动产协议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则要求我们厘清约定财产制下夫妻不动产协议物权变动的问题。其次,通过分析《物权法》与《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之处,得出仅仅运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观点,去片面的断定夫妻约定不动产协议是运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进行调整,这会得到不合理的结论。故�
关 键 词: 约定财产制 夫妻不动产约定协议 物权变动 夫妻赠与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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