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涂四益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调查权是监察委员会履行其反腐败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我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把原先由执政党的纪律监察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分别行使的针对腐败案件的调查权通过转隶的方式统一归到监察委员会行使,形成了多元复合的调查权。本文通过探究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复合性,并通过对目前调查权的基本属性、权力整合的过程与方式、权力结构等方面进行相关考察,提出当前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仍然存在权力性质不明、启动条件不明和司法衔接制度的不足,并认为这些不足是由于监察权本身的复合性,调查权的复合性和监察体制改革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所造成的。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了包括构建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立法和侦诉分离等完善措施,以期进一步使得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发挥其发现事实、打击犯罪的应有功用。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