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首次对预约合同进行专门规定的,可追溯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其中的第2条将预约合同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是法律上的一个大的进步。但是对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预约合同在实践中所发挥的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文章将结合实务案例,采用实证研究分析方法,分析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判定问题。文章除了绪论、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判定的实证数据分析。详细介绍样本案例选择说明,地域分布,以及案例集中的争议焦点,为全文的实证研究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样本案例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类型归类分析。通过收集整理实务案例,归纳实际运行中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类型。将实务中的法律效力判定审判思路与理论上的主流观点应当缔约说、必须磋商说、内容决定说进行归类整合,提出本文的观点——探究当事人的真意以确定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并进行论证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司法实践中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判定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存在的问题包括:定金法条适用冲突、善意磋商义务标准过低、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来判定预约合同效力缺乏严谨性。完善的建议有区分预约合同内容条款,明确善意磋商义务标准,构建预约合同法律效力判定体系。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论述,探索有效判定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方法,实现既确保交易安全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1230175]预约合同 [6592707]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 [5408209]类型化 缔约阶段层次化
分 类 号: [D923.6]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