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夏正林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作为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以命令的形式在公安机关内部颁布实施,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是作为公安部门的行政规章,它对全国公安机关具有行政约束力、强制力。新《训练条令》于2014年11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在推动公安机关队伍正规化建设和提升民警综合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新《训练条令》实施的情况来看,《训练条令》虽然在监督机制、经费保障、教官培养,基地建设和人员编制上进行了规定,但就具体实施细节而言,《训练条令》尚未发挥最大的功能和效用,在规范和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开展民警训练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训练条令》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经费保障标准等还没有具体可行的标准和指引;教官培养还受限于政治待遇难以得到实现等实际情况;基地建设在全国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分类分级管理未能适应当地治安发展形势;人员编制,尤其是县级公安机关训练部门的编制在现有编制管理中难以灵活调整。本文介绍了《训练条令》的产生、分析当前《训练条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并在前述监督、教官、基地、编制、经费等方面为下一次《训练条令》的修改完善进行了对应的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主要是从公安机关内部自觉建立相关机制,在《训练条令》的法律依据上进一步明确,配合系列的可行性强的指引,为提高《训练条令》的执行效力提供法律依据;引入由外而内、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对《训练条令》实施的监督,提升依法开展民警训练的规范性程度;坚持严格落实《训练条令》规定的经费足额保障制度和“谁调训、谁负责”原则,统筹推动培训费用管理规定(办法)的及时补位,解决训练费用保障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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