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黄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薪资待遇的调整在本质上是属于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这也是企业的一种人事管理机制。因此,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以及工作地点,一方面是体现了用人单位行使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用工自主权,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更,与此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定却不能化解劳动者期盼的工作稳定性与企业管理变动性之间的矛盾,致使引发了实践中的一些难题。本论文通过分析大量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来深入探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依据,并着重分析应如何约束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的单方变更权,即如何评价用人单位在做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以及工作地点的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尤其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突出集中在部分劳动密集型的用人单位往往出于“恶意”来采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以及工作地点的方式来代替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在此情形下,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 单方变更权 用工自主权 基本原则 合理限制 有利原则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