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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导  师: 范利平;牟晋军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上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现有规定中仍有诸多不妥的地方,例如《婚姻法解释二》将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规定实际扩大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进行概述,简述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价值追求是维护夫妻命运共同体,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认定应遵循广义的协力原则,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界定,因某些规定不符合夫妻命运共同体精神和协力原则,而在学界和社会群众中引起争议。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规则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夫妻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归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符合共同财产制精神;二、分居期间一方所得财产的归属规定过于绝对;三、夫或妻一方家事劳动的价值属性法律未作规定,一方的家事劳动能否在另一方知识产权或文凭、资格证书的财产价值上有所体现,法律上未规定;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存在疏漏,婚后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完全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有违公平原则。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试着提出相应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建议。第一,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应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分居期间的所得财产或所负债务,应根据是否存在夫妻协力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第三,夫或妻一方的家事劳动有价值,但对于体现了一方家事劳动的另一方知识产权或文凭、资格证书,婚内未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不应视为共同财产,文凭、资格证书体现的财产价值无法视为共同财产,应当通过经济补偿制度来完善;第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以是否用于

关 键 词: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 推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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