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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宪法学视野下公民爱国义务研究

导  师: 李秋高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对“爱国爱港”的质疑,引发了学界对公民爱国义务的思考。自古以来,爱国就是公民的首要美德,其作用是引导公民的爱国行为。随着近代宪法的产生,爱国逐渐从公民美德演变为公民义务。在宪法学视野下,宪法调整的基本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而国家权力是国家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公民爱国义务是指忠诚于国家权力的义务。公民爱国义务的正当性表现为:从历史上看,宪法爱国主义最初被视为一种认同理论而存在,随后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宪法规范;从权力上看,公民爱国义务的本质是忠诚于善的国家权力,希望这种权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从规范上看,公民爱国义务的规范不拘谨于我国宪法第52条、第54条的维护国家的义务规定,还体现在其它义务条款之中;从价值上看,公民爱国义务的价值影响整个宪法体系,并辐射到诸多领域,既有利于公民爱国意识的培养,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在我国基本义务体系里,公民爱国义务是作为一种上位阶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源头来引领其它基本义务,同时又具有义务推定功能,可以依据它引申出宪法未列举的公民其它义务,从而保障国家的治理能力,维系国家权力运行。与其它基本义务一样,公民爱国义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适用过程中。同时要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公民爱国义务适用的合宪性,在保障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公民爱国义务是危险的,这种危险来源于国家权力的不确定性,国家权力“善”与“恶”在实践过程中的复杂性。如果不对这种危险控制,那么就会危害公民的权利。因此,必须警惕这种危险,制定相关的界限来防范危险十分必要。

关 键 词: 爱国义务 国家权力 正当性 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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