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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视野下的同性婚姻正当性研究

导  师: 杨松才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从古至今,同性恋现象在国内外都普遍存在。同性恋与同性婚姻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目前在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及亚洲都有将同性婚姻予以合法化的现象。同性婚姻以人权为法理基础,它的出现蕴含着自由权和平等权。同性婚姻具有人权属性,又因为人权来源于人性,所以同性婚姻具有正当性。具有正当性并非一定具有合法性,全球将具有正当性的同性婚姻作合法、不合法及不干涉处理。通过对国际人权机制研究分析,得出同性婚姻是受到国际保护的。通过加拿大、荷兰及德国的同性婚姻立法探究,得知同性婚姻可由宪法、民法典及专门立法保障。这些国家出现同性婚姻立法的原因在于它们的法律文化的促进或人权意识的增强。通过分析乌干达、马来西亚及伊朗通过专门法律、刑法及民法禁止同性婚姻的规定,可以得出虽然同性婚姻具有正当性,但是因为政治,宗教或文化原因,也可能导致同性婚姻出现违法现象。日本的部分地区承认及越南废除同性婚姻惩罚都表明着该地区人权的进步。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在对待同性婚姻的态度上日趋宽容,而港澳地区对于同性婚姻虽不认同,但港澳民众对同性婚姻的认可程度逐渐上升。在我国的台湾,大法官认为当地禁止同性婚姻是违反了宪法。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虽不干涉,官媒,社会态度虽日趋包容,但总体还不具备将同性婚姻作为合法规定的前提。同性婚姻作为人权的发展产物,目前在我国应该做到消除歧视,宽容对待,在条件成熟时予以宪法、民法及刑法的保障。

关 键 词: 人权 同性婚姻 正当性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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