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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款入宪研究

导  师: 邹平学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知识产权条款入宪,就是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纳入到宪法中去。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记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近代商品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发展的产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等根本性内容,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知识产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具有客体的非物质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征。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围绕智力成果、商业标识以及其他非物质成果形成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利的行使不受国家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行政权在知识产权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知识产权和一般财产权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保护。同时,知识产权还具有重要的人权意义,知识产权是普世、平等之权,体现了表达自由等天赋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对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现行宪法文本进行检索筛选和数据统计分析,并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围绕这些国家宪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比较分析。这些条款有的蕴含在财产权条款中,有的蕴含在表达自由条款中,有的则制定了单独、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国宪法中没有单独、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只有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间接规定。通过对中外宪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笔者进一步阐述了知识产权条款在中国入宪应当通过制定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知识产权条款入宪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本文最后还分析了中国宪法知识产权专门条款设置的模式,并对中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具体的文本设计提出了数个可行的方案�

关 键 词: 宪法 知识产权 立法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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