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蒋银华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恢复或改变环境现状而做出的带有责令性质的行政行为,其外在的行为模式为“责令+行政行为”。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行为特征包括命令性、互动性、补救性和相继性。对于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仍然存在争议,主流观点包括行政处罚说、行政命令说和行政强制措施说。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在种理论背景下,产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实践问题:第一,相类似的案件中,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依据的法律规范区别过大。第二,行政机关做出决定时,采用的文书类型也没有统一的标准。第三,裁判结果不稳定,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做出的判决完全不同。第四,相同类型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不同法院对其法律性质认定的结果也不同。造成目前这种实践现状的主要原因是: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在学理上仍然存在争议,并没有形成学界的通说观点。立法的科学性不足也是造成这种实践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责令性表述的随意乱用和设置的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的种类过多,导致了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随意适用的现象。同时法院对于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没有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加剧了问题的产生。
关 键 词: 环境保护 责令性环境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 行政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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