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徐静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本文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问题为目的,以我国现有的认定规则为视角,对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笔者主要围绕夫妻二人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二人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我国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缺乏系统化的规定,本文通过指出现有的认定规则存在的诸多缺陷,结合认定共同债务的基本理论诸如日常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以及财产共有理论等法律基础,达到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明晰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合理配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目的。为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以期能够对建立规范化、系统化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所帮助。第一章论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性质、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的发展过程。第二章主要分析我国现有的认定规则中的主要规则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选取了四个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进行简要阐述,借鉴其中适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则。第四章针对我国现有的认定规则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关 键 词: 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分配 家事代理制度 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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