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冯健鹏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中,政府为增强公共物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与社会资本创造性结合,是响应供给侧改革模式下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的革新。PPP模式强调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方平等协商,多元共治。双方的合作基础在于法律契约,这种契约模式将社会资本引入公共管理行政中,使其承担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以便政府能更有效率履行公共治理与提供公共服务等法定义务。PPP模式所体现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受到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断变动和政府活动准则不断调整的影响,所以需要厘清的关系问题会不断地产生。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承担公共服务供给职能,使PPP项目合同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双方可以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的事项展开合作,但基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双方不可能将项目开展过程中所能预见到的所有风险都约定在契约中。因此需要运用契约之外的规制手段对公用事业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行为进行规制。政府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立法构建赋予政府具有规制社会资本方的权限,政府方通过制定具体行政决策使社会资本方承担并履行基于契约约定的职责。但同时政府规制权限过大,极易利用行政裁量权损害社会资本方的私人利益。因此为了平衡规制与被规制的矛盾,笔者主张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纳入行政法规制范畴的同时,通过行政法的规范程序和合理性评价体系规范政府规制行为,以便更好实现规制价值。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