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 本站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知识中心 > 文献详情
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英美法中的不当影响制度对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完善的启示

导  师: 钟瑞栋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在英美法中,不当影响是一项独特而又有价值的制度,它不仅对合同正义的维护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交易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意思表示自由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英国与美国的不当影响制度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大体相同,但在类型、认定标准上却略有差异。通过将不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相关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对比可知,不当影响制度与我国的胁迫、显失公平制度虽然最为相近,但仔细分析其构成要件,以及根据司法裁判中对胁迫、显失公平的认定情形,可以清楚的发现,我国现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仍存在些许不足,现有的制度不能将不当影响所引发的合同纠纷全部包罗,不能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不当影响制度对完善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有着很大的意义,在我国有着独立的存在空间。它不仅能为我国错综复杂的人情社会设一道防护线,也能规制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一些隐蔽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我们并非要照搬照抄英美法的不当影响制度,而是要吸取其制度的精髓来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从而在促进交易效率和维护公平正义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通过对比分析学界关于引入不当影响制度的各种观点,本文认为将不当影响制度融合至我国的胁迫制度,在立法操作上更具有可行性,而且更能维持现有法律体系的稳定。与此同时,还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发布相关指导案例的方式作为补充,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条路径填补我国意思瑕疵制度的漏洞,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不当影响 [989841]意思表示瑕疵 [4282763]胁迫 [4127156]显失公平

分 类 号: [D912.29]

领  域: []

相关作者

作者 胡丽桢
作者 周兆勇
作者 杨建权
作者 李常远
作者 曾月英

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中山大学
机构 暨南大学
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机构 广州大学法学院

相关领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