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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

导  师: 袁泉;王小莉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摘  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手段,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被各国立法广泛采用。仲裁本身具有“一裁终局”特点,这种特点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难免会出现瑕疵,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以及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考虑,保留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做法就显得尤为必要。撤销裁决是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确立了撤销制度,构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存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由法院予以撤销。但我国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申请撤销期限和理由、当事人上诉途径、双轨制的立法规定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这都将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因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分析各种相关问题以及提出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这对于维护仲裁裁决、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蓬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研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撤销的意义在于分析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撤销制度的可行做法,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与纠正我国司法实践错误的做法,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现状,采用理论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我国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相关制度,归纳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探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基本概念。对国际商�

关 键 词: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司法监督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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