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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研究

导  师: 李春芳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为了弥补商标权注册取得的先天缺陷,我国于2013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时,首次将“商标先用权”以“在先使用抗辩”条款的法条形式确定下来,也大幅度修改了涉及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商标争议制度中的相关条文,还首次于《商标法》中以法条形式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强化保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形成。但新《商标法》施行后,仍有不少使用人在进行“在先使用抗辩”、以“在先未注册商标权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或以假冒知名商品商业标识之名提起诉讼时,仍遭受到了打击。法院、商评委对“一定影响”、“在先”、“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要素的认定及保护标准把握的不准,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怪状。实践表明,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仍存在大部分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保护不足、小部分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过度保护的困境,因此,“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制度体系仍需要深入研究,进一步细化,进一步完善。针对目前我国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体系尚存的问题,主要包括“一定影响”在各种制度中标准不统一、在先使用抗辩条款细化不足、“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定位不明以及诚信条款缺乏适用指示,可以确定该保护体系的主要完善方向应包括:在《商标法》中肯定“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受保护地位,为其设定相对统一的最低认定标准和认定考量因素体系;细化我国现保护体系中各制度的适用规则,提高其适用性,其中,重点需要细化适用规则的条款包括在先使用抗辩条款、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和诚信条款;增加如使用意图说明制度、“有一定影响”未注册商标的“注册优�

关 键 词: 一定影响 未注册商标 先用权 诚实信用原则 不正当手段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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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机构对象

机构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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