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朱俊强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自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诞生至今,有关毒品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复杂、繁多。在97刑法颁布前,有关毒品犯罪的规定主要见于《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海关法》、《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97刑法施行后,有权机关主要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形式对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适用进行具体阐释。在为数众多的立法规定、司法解释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对以下问题作出回答:对于毒品犯罪中哪些持有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哪些定性为运输行为,哪些定性为贩卖行为,哪些定性为窝藏行为。因此对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对解决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无疑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围绕毒品犯罪中持有毒品行为的定性这一重大问题,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和论证。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阐释了国内外关于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的一般性观点,从而有利于准确分析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的性质。国外对于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的相关性学说主要有状态说、被动状态说或不作为说、事态说、第三种行为说等。现阶段我国对于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的性质认定主要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包括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择一行为说。第二章解决的是将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最为直接表现的罪名,也是与持有行为最密切联系的罪名。毒品犯罪中持有行为符合怎样的前提、条件时将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其他毒品犯罪是本章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三章要解决的是符合怎样的前提、条件可以将持有行为定性为运输毒品罪的问题;运输毒品罪有着高达死刑幅度的法定刑,行为人在实施�
关 键 词: 持有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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