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昕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国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首次规定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这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简单,客体范围不具体,在审查程序设置以及制度建构方面存在缺失。基于此,研究域外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构想。首先,概述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包括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含义、目的及意义和理论基础。其次,考察域外相关制度,分析比较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以及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从扩大主体范围、明确客体范围、构建审查程序以及完善配套机制等方面为完善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提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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