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刘文静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借助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网约车虽是未来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新型经济形态,却不是分享经济的产物。实践中,网约车公司所采取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主体型运营模式、中介型运营模式和混合型运营模式,三种运营模式下的内部法律关系并不相同。无论哪种运营模式的网约车,均存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暂行办法》及各地实施细则的规制对象只限于网约车的主体型运营模式,而且,偏严的数量限制、不合理的运价确定方式使政府对网约车的规制产生争议。对网约车的规制,既不能生硬地将其纳入传统出租车的监管路径,也不能让其完全市场化。规制机构应当转变规制理念,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三种运营模式制定相应的规制措施,推行“政府管平台+驾驶员”的监管模式,革新规制手段如适当降低车辆和驾驶员的许可条件、充分利用信息规制工具等,以期实现网约车在我国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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