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李旭东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我国现行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处于试运行阶段。为遏止司法腐败和提高办案质量,由地方试点而形成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制度化,不过并未形成统一的全国性制度。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受到了质疑,极端观点甚至建议废除该制度。这些质疑主要因下列原因产生:该制度运行的消极效果、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的压力、法律运行的不确定性挑战和审判独立理念的刺激。本文认为,上述考虑不能否定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必要,当前的法律现实需要该制度,它也是法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需要。而产生质疑主要是因为,现行制度存在缺陷,未达到制度的预期效果,应当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其一,观念方面,学理上错案认定标准模糊不清,使得制度运行受到影响,其二,具体制度缺陷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官权益保障不足、该制度的行政化倾向严重。因此,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需要从如下方面着手:注重保障法官权益;实现制度的去行政化;以法官责任豁免、责任法定、权责一致、程序司法性等原则改造该制度,以重树社会对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信心。更多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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