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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责任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例外

导  师: 张继承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重要救济方式。停止侵害作为一种绝对权的保护方法,合理正确的适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准物权属性,因此停止侵害责任被近乎绝对化的适用,这忽略了知识产权作为类物权的权利边界不明确、具有一定公共政策性等独特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损害了知识产权的创新目的。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界定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适用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只要权利人提出判令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认定构成侵权的基础上,都会做出责令被告停止侵害的判令。虽然出现了部分法院部分判例在诉讼中驳回了权利人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诉讼请求,但是,对于如何去适用停止侵害责任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为解决知识产权范围内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问题,本文主要通过案例实证及理论研究对知识产权范围内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并探究停止侵害的功能,不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的情形,以及不适用时替代停止侵害责任的具体替代性措施。并得出结论,如果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有悖公共利益或者实际无法执行的,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侵权行为人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停止侵害 知识产权 适用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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