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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民法总则》中的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导  师: 陈年冰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立法者意识到原有代理制度立法的不足,在《民法总则》第171条对原有立法规范进行完善,值得肯定。但一方面第171条新增了第3款关于责任承担与责任范围和第4款的内容,但表述存在模糊的情形,且未对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作出明确规定,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难以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件予以指导。另一方面还存在对国外立法借鉴不彻底的情形:其一,杂糅了《德国民法典》第179条与《日本民法典》第117条,导致《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存在歧义,第3款、第4款存在矛盾;其二,仅对相对人的主观状态进行区分,却未区分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导致代理人可能会因相对人选择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赔偿结果,对无权代理人而言过于严苛,与民法上的公平理念不相符;其三,学界和司法实践对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赔偿责任究竟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在解释论上存在不同理解。为此,需要对《民法总则》中有关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全面梳理,为《民法总则》第171条的理解与适用奠定基础。本文的第一章主要是明确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指出《民法总则》第171条关于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存在的几处问题,研究与解释这些问题对于全面理解该条文的真实内涵、客观评价《民法总则》第171条及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均有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性质进行探讨。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的确定直接关乎无权代理责任范围的界定,因此是展开研究是前置步骤。通过比较法分析得出我国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性质是法定担保责任,无过失责任。第三章主要是通过对现有理论的分析,阐述在法定担保责任下狭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构成,归纳出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无

关 键 词: 民法总则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 履行利益 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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