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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网络私家车模式下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责任探析

导  师: 吕国民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网约车与传统的巡游车有着极大的差别,其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发展,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其与传统的客运服务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重新界定,也需要重新明确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网约车存在多种运行模式,本文研究的对象为在网约车快车模式中的“私家车+私家车驾驶员”这一模式。在这一模式中,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众说纷纭,本文认为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对两者关系的认定中,通过比较委托合同说与劳动关系说,雇佣关系说,居间合同说,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私家车+私家车驾驶员”这一网约车模式采用委托关系说来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合理。在对网约车与网约车驾驶员之间法律责任的承担这一部分中,本文将其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部分来分别阐述。在违约责任这一部分中,首先通过阐释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驾驶员成立委托合同的特殊性来认定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以及标的。从而得出两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随后,本文通过研究一般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得出了在“私家车+私家车驾驶员”的免责事由应当遵循我国目前法律上规定。在侵权责任这一部分中,本文着重研究了平台与驾驶员两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本文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首先,认定在对外的侵权责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来认定责任,网约车平台对乘客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其次,在这种情况下,按照“二元论”的“运行利益”的观点,驾驶员也应当承担对乘客的赔偿责任。而在对乘客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中,网约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网约车平台对第三人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同时,网约车驾驶员为了完成委托事务而造成损害的,网约车平台也应当对网约车驾驶员本身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驾驶员 [6590746]法律关系 [3876388]违约责任 [3120003]侵权责任

分 类 号: [D922.296]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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