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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研究

导  师: 张继承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多项保护保证人权利的制度,我国规定的这些权利对保证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漏洞。对保证人事前救济举措的匮乏便是其中之一,事前救济措施的匮乏会导致对保证人的事后救济形同虚设,达不到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等目的。借鉴德国、瑞士以及我国港澳台等地区规定的保证责任除去请求权,该权利的内涵是当出现债务人财产恶化,住所变更,迟延履行债务等情形,保证人可请求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通过确立该权利来完善我国对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对于其权利在未来可能受损的情况进行救济的事前救济制度。我国确立该权利不仅在理论上是必要和可行的,对于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担保制度的发展都有着重大意义。论文分为六个部分,其中:第一章绪论部分,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对象,在目前我国保护保证人权利的制度框架下,保证人权利极易受损。通过对该权利的深入研究,揭示本文研究主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二章,通过案例提出所要研究的问题,进而引出我国相关保护保证人权利制度的缺失及其后果,再通过历史分析的方式分析域内外相关制度的发展趋势支撑本文主题。第三章,主要从我国是否应该确立该权利的理论争议入手,阐述和检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方面的观点,通过对双方观点的辨析得出笔者自己的看法。第四章,主要论述该权利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通过理论分析、对现行规定的考察、对担保市场的实证分析、利益博弈的推理以及该权利的可操作性来论证。第五章,主要讨论该权利的行使问题,包含三大方面,其一是行使的事由;其二是行使方式;其三是基础关系对该权利的影响。通过系统分�

关 键 词: 保证责任 事前救济 必要性 可行性 基础关系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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