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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疑难问题研究

导  师: 胡学相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随着代替考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增加,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考试作弊罪,目的在于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其中第四款规定的是代替考试罪。这种正式将代替考试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的做法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结合实际判决,代替考试罪中出现的部分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主要通过将案件的具体情节与法院的认定,与刑法基础理论相结合,对代替考试罪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基于对涉及代替考试罪判决的基本统计概况,并结合我国考试作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法规规制不足等问题,对代替考试入刑的必要性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古代考试作弊刑罚制度与国外刑法规定,分析代替考试行为入刑的合理性。其次,结合判决中对代替考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着重分析实践中不同法院观点的矛盾之处,阐述笔者对于本罪犯罪构成所持的观点。再次,重点针对代替考试罪实施后出现的争议进行研究,主要集中在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共犯问题,量刑力度等数个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提出完善刑法规制代替考试行为的建议,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即明确代替考试罪的认定标准,比如明确不作为能够构成代替考试罪,明确代替考试罪的主体;统一该罪停止形态的认定标准,包括犯罪预备的认定,犯罪中止的认定,犯罪既遂的和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统一代替考试罪的量刑标准,明确量刑情节,以期为我国刑法的进步作出一点贡献。

关 键 词: 代替考试罪 司法实践 停止形态 量刑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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