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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论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导  师: 田晓萍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

摘  要: 国际上已经缔结的多边或双边投资协定以及自贸协定的投资章节中大多数均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应提交仲裁解决。但是,由于投资仲裁存在着仲裁裁决不一致、缺乏透明度和当事方利益失衡等缺陷,使其裁决无法实现实体性公正,导致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简称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对ISDS机制进行改革甚至废除这一机制的声音也可以从侧面印证这一点。目前,中国在对外签订投资协定时,在争端解决方面基本上全盘纳入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的所有条款。但是,在这些双边投资协定中,有许多因经验不足以及其他客观原因所导致的条文内容的缺陷,不利于我国利益的维护。本文以ICSID仲裁机制为例,分四章对目前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的主要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ISDS机制的措施和中国缔结投资条约时的相关考量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第一章是阐述ISDS机制的基本概念,与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并在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等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投资协定的文本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阐明典型国际投资协议中确立的ISDS机制。第二章是以ICSID为例,通过对有关案例的探析,指出目前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的主要问题,仲裁裁决不一致、仲裁程序透明度的缺乏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权益失衡。第三章包括两部分,一是通过分析构建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就上诉机制构建的具体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通过分析提高投资仲裁的透明度的必要性,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就提高透明度提出具体建议。第四章是中国缔结投资条约的相关考量,包

关 键 词: 投资者 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透明度 裁决不一致 上诉机制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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