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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中不予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以专利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为视角

导  师: 孟祥娟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的救济手段两种被当然化的救济方式: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显然,这并不是保护专利的最初目的,专利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人们专利发明,提高社会科技水平,其最终目标是保障国家利益。在我国,判令停止侵权在很长一段时间被当然化,但凡被认定涉案标的侵犯了专利知识产权,就会判决停止侵权。然而,判令停止侵权的执行效果并不能保障专利权益的真正落实,甚至出现某些弊端。如“武松打虎”案中,被判令停止侵权后,被告多年来辛苦打造的成果付之东流,让被告事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显然强人所难,一直怠于行使权利的原告的起诉,让传统的公平观念受到不小的冲击,甚至容易衍生专利机遇主义者从中寻求商机。近年来,随着不停止侵权的判决,进入了司法审判的视野,某些以公共利益为由的专利侵权案件被判定不予停止侵权。我国2016年4月1日,通过专利法司法解释(二)[1],明文规定了可以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由判令不予停止侵权这一制度。本文首先对不予停止侵权在我国发展的情况进行概括描述,简要介绍从实务或者立法的过程;再对完善专利侵权中不予停止侵权的必要性进行详细的分析,通过大量司法实务中的案例找出存在的问题。最后,借鉴国外不予停止侵权的法律状况,进一步理清专利侵权中不予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并拟对不予停止立法和司法提出完善与修改建议。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专利侵权诉讼停止侵权和不予停止侵权制度的研究凸显,但是通过大量实务中的案例分析、比对较为缺乏,大多是基于理论层面的研究,数据分析文献尤其少。所以本文利用大量实务数据的比对,对26条解释的适用范围深入研究和探讨,对该问题进行更为精确地定量分析,促进理论研究的发展。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专利侵权 停止侵权 不停止侵权 限制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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