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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研究

导  师: 李爱荣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经济的发展伴随的是劳动力市场的蓬勃兴起,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特殊性,目前很多方面都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同等存在,再加上《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初始就秉持倾斜保护原则,因此,劳动关系缔结时虚假告知,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难以避免。《劳动合同法》第8条虽然规定了劳动者的缔约告知义务,但只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内容并不明晰,违反义务的责任尚未构建,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制度的体系还未完成。本文通过对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的立法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指导实践的角度探索如何完善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的概述,从其含义,性质及理论基础展开论述,认为劳动者的告知义务非绝对性的告知义务。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发现,我国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告知范围缺失、责任承担缺失、举证责任分配不明、义务履行方式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由此导致实践中存在的告知时间混淆、应聘欺诈、就业歧视、隐私权受到侵犯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义务立法上的完善,提出明确义务告知范围,责任承担方式,在违反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方面,将违反缔约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进行归纳分类,并提出在劳动法上引入劳动者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商业机会丧失进而导致利益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以求保护用人单位的现实损失及可期待利益。最后建议设置完整的劳动合同缔结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劳动者义务违反的发生。从程序和实体上完成对告知义务的制度构建。

关 键 词: 劳动者缔约告知义务 告知范围 责任承担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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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伊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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