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吴家清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自2013年8月起,我国已先后建立了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的设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建设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的设计,自由贸易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在试验区建立初期,我国的自贸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尚未成熟,自贸区管理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主体定位不明确、法律体系交叉、管理权限不明、组织机构设置重叠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希望通过对上海、天津、福建、广东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颁布实施的关于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当下关于自贸区制度建设的总体法律体系、机构设置、实践情况等,尝试从全局的角度对自贸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开发区、保税区等其他功能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以及学界对域外自贸区管理制度建设模式的研究成果,试图提出适合我国自贸区未来发展方向的建议,从而对自贸区管委会在整个的自贸区管理制度中应当扮演的角色以及承担的职能提出设想,并从理论的角度对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的不足进行辨析,结合学者们对域外公务法人制度的研究,创新性地提出借用公务法人概念来解决自贸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初步设想。更多还原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