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杨雄文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我国自1984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以来,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专利法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上均得到了显著发展。但需注意到的是,我国专利制度的立法长期关注于专利权的确认、登记以及保护等方面,而忽略了对专利权正当行使的规制,对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我国司法实践中诉求规制专利权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案件的日益增多,以及裁判机构在处理日渐复杂多样的案件时不同的标准和结果,无不提出对我国的限权规则与专利抗辩规则的完善要求。专利制度中的限权规则与专利抗辩规则,包括专利默示许可规则。专利默示许可源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主要目的在于限制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不当行使,以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默示许可尤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以其适用的广泛性和灵活性,为法院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上提供了路径和依据。美国实务界与理论界通过长时期的探索和研究,专利默示许可亦已日趋成熟。而在我国,虽然司法实践反映了专利默示许可可观的适用空间和发展空间,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确立专利默示许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专利默示许可的研究已有一定探究,但仍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我国学界对专利默示许可的研究亦尚属于初级阶段,对专利默示许可的研究深度和广度仍待进一步深入和扩展。在本文中,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在梳理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以现有研究成果为指导,分析我国涉及专利默示许可的案例。通过对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专利默示许可相关问题的来回检视,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指出专利默示许可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规则和问题,提出理论上、司法实践上的完善建议。同时,在我国《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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