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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产权证据披露制度研究

导  师: 杨雄文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华南理工大学

摘  要: 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除侵权认定外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判赔数额。统计表明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判赔的实际操作中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判赔占据绝大部分比例,也即司法实践以法定赔偿为主、实际损失为辅,这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理论相悖。有鉴于此,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泛化的现状及产生该现状与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特殊性存在极大关系。知识产权证据的特殊性对我国知识产权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证据收集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证据披露制度的不足导致权利人无法收集到侵权人侵权获利的关键证据,法院判赔时就只能选择适用兜底性的法定赔偿,完善知识产权证据披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证据披露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迅速发展,并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传播,它和举证责任制度不存在冲突,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收集制度,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发现真实原则、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知识产权证据披露制度还处于初设阶段,所以在具体规制上相比国外立法存在诸多不足,譬如我国法律对证据披露的范围、限制以及违反披露义务的制裁措施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证据披露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性差,不能有效促进证据的披露和收集。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证据披露制度主要从该制度本身的完善以及配套制度的完善两个角度展开论述,以期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证据披露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更多还原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证据披露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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