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赵克祥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效率违约是指在预期收益损失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前提下,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更严重的损失而发生的违约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收益超过各方当事人履约的预期收益时而发生的违约。效率违约理论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有着重要联系。许多人对效率违约理论存在质疑,认为它是一种不道德的,无法真正体现效率的理论,对于想将效率违约理论制度化的想法,更应该予以抨击。但实际上效率违约与道德并不冲突,而且在健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它是有可能实现对效率的追求的,因而将其制度化并非一无是处。效率违约实际上也属于一种违约,因此为了实现其价值追求,需要对守约方进行违约救济。效率违约理论以损害赔偿为优先救济原则,但是我国对守约方的违约救济以继续履行为主,目前来看,在我国可以将效率违约作为一种理论进行普及推广,但是要将这种理论上升到制度层面的可行性较低,但即便效率违约理论现在还无法在中国制度化,我们也不要放弃对它的研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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