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张晋红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我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使人民调解制度法制化水平得到提高,在多个方面给人民调解制度带来重大变化,包括调解组织多元化,人民调解员人均调解纠纷数量的提高,但是《人民调解法》总体上实施效果并不让人满意,在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尤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环境逐渐改变,传统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以下简称村(居)基层组织)调解功能进一步弱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已经成为化解纠纷的主要力量,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受行政化影响与人民调解“群众性组织”属性明显不一致。相比较而言,行业性、专业性等新型调解组织以及传统调解组织下的社会化运作带给了人民调解崭新面貌,社会效果也非常明显,但是如何发展和运作该类调解组织,需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成熟经验和域外调解制度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服务社会化改革已经成为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政府必需要承担起推动这项改革的责任。通过比较分析,《人民调解法》还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完善,包括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制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等。
关 键 词: 人民调解 调解现状 群众性组织 社会化 专业化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