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纪家琪;李伟权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意味着一场灾害的处理结束,在各国的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其中中国和美国慈善组织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发挥了自身的优势,且呈现出各自的特点。我国慈善组织在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同时还面临着法律规定不明确、社会公信力缺失难以独立参与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人力资源匮乏难以持续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缺乏制度化的参与路径、且与相关利益主体的协调机制欠缺等一系列问题。 那么针对我国慈善组织在参与灾后恢复重建中面临的问题,本文首先在文献、法律政策文本、案例梳理的基础上,基于政府合作理论和公民参与理论,分别从慈善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律政策背景、参与方式、参与领域、参与效果四个视角进行中美比较,其次通过比较全方位深入分析我国慈善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给出完善我国慈善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建议。通过比较分析发现,我国慈善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慈善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动力机制缺失、慈善文化倡导力不足弱化了慈善组织的参与意识,且制度化协调沟通平台缺失制约慈善组织的参与路径。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慈善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问题,因此本文建议从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提升动力机制、改进治理模式、以及建立制度化沟通平台和构建多元主体协调机制等方面提高我国慈善组织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