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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法律问题研究

导  师: 郭宗杰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暨南大学

摘  要: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股东出资方式由以前的实缴变为认缴。与此同时,实务中出现了对新公司法的误读,在约定和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时常陷于认识误区。针对以上现象,本文详细分析了股东出资义务在公司资本制度变革之下的变化与坚守,阐述了认缴制下可能出现的股东出资问题及认缴制相关法律配套措施的完善。文章第一部分以上海法院首个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案为引子,在对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和裁判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客观存在性以及该案例中体现出的实务中存在的相关新问题。第二部分对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具体分析。部分学者持有这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实行认缴制是对我国传统法定资本制的颠覆,笔者在此部分通过对法定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的概念内涵出发对这一观点进行了驳斥。第三部分论述了认缴制下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时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主要包括投资者恶意规避出资义务的行为,实务中对于认缴制下“加速到期”的认定过于僵化以及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责任问题等,第四部分则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并希望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主要包括我国出资催缴机制的构建以及认缴制下“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设想以及明确未届期满且未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之认定,在制度上保障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最后是论文的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了回顾和总结。

关 键 词: 公司法 股东 出资义务 认缴制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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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山大学法学院
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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