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幸红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东财经大学
摘 要: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快递服务产业如雨后春笋般悄然兴起,极大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习惯。在快递市场方兴未艾时,快递市场主体却泥沙俱下,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纠纷也层出不穷。各地法院处理有关快件毁损丢失赔偿纠纷的裁判理由及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目前由于快递服务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有关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针对性,法律适用较为混乱;且快递行业监管到不到位,行业自律意识薄弱,相关标准缺失,为快递行业的不良作业留下了追责依据的空白区。在现有的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损失的认定依据及限额赔偿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热议的焦点。因此,有必要对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深入探析。本文正是根据以上问题,从违约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违约责任,与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区别。由于立法的滞后,快递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责任的请求权主体不明确、限额赔偿不合理、损失认定不合理及免除事由的适用不当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通过对域外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相关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快递服务合同损害赔偿责任的现状,提出可适用我国的具体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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