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师: 沈志民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自2011年“扒窃”正式入刑以来,由于扒窃的认定标准混乱,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出现争议,其中“公共场所”是否为扒窃的必要要素?“随身携带”到底是指“贴身携带”还是包括“近身携带”?至今仍然存在疑问。本文从扒窃的违法性分析出发,通过寻找扒窃单独入罪的立法理由——即人身危险性的升高、财产安全感的降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三个因素而导致扒窃行为的违法性升高而入罪,以此为依据对通说认定扒窃的两个核心要素进行了分析论证。笔者的观点是:扒窃是指窃取被害人贴身携带的财物,而公共场所并非扒窃认定的核心要素。同时,对扒窃是否一概入罪,可以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作为出罪依据。关于扒窃的既未遂形态,应采用“失控说”来认定扒窃的未遂犯。
领 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