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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详细Journal detailed

广州市“开四停四”限行规定的行政法分析

导  师: 蒋银华

授予学位: 硕士

作  者: ();

机构地区: 广州大学

摘  要: 随着交通拥堵这一社会问题的产生,针对机动车的限行措施也应时而生。对广州市“开四停四”限行规定进行行政法分析,目的在于明晰这一规定设计在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第一章与第二章介绍了“开四停四”制度的制定基础、主要内容及实施现状,该规定自出台以来有效缓解了广州市的交通拥堵情况,但并未对难题全部解决。接着对“开四停四”限行规定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解读,指出这属于行政行为范畴,形式上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为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作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该规定构成对私人财产使用权的限制。第三章针对限行规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指出机动车道路交通限行措施属于法律保留事项,限行规定虽具有法律依据,但不明确。此外,机动车限行应为地方事权中的“城乡建设与管理”内容,但广州市的限行规定效力等级偏低。通过行政法上的几大原则来考量广州市“开四停四”限行规定的合理性及程序问题,根据比例原则该规定符合适当性原则的要求,而对于必要性还有待商榷,均衡性还需探究;该规定的出台没有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第四章则提出了广州市限行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发展建议,一是要加强形式合法性的保障,法律依据明确,提升制定主体的层级;二是要规范制定程序,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贯彻合理性原则,调适限行对象,考量限行措施的必要性。

关 键 词: 机动车限行 公共利益 合法性 合理性

领  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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